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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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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1、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税款;  2、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3、税务机关在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数额、缴纳期限和方式等告知企业;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税源管理  1、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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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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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上述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一)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所指控制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上述所指的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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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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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人民币  元  级数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月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A〈=1,500B〈=1,45530  21,500〈A〈=4,5001,455〈B〈=4,15510105  34,500〈A〈=9,0004,155〈B〈=7,75520555  49,000〈A〈=35,0007,755〈B〈=27,255251,005  535,000〈A〈=55,00027,255〈B〈=41,255302,755  655,000〈A〈=80,00041,255〈B〈=57,505355,505  780,000〈A57,505〈B4513,505  注:1、A表示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B表示月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2、境内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  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个人工薪所得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4、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公民)=应发工资-3500-个人负担的社保费(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其他减免税所得;  5、计税工资不含以下项目: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6、依据文件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0号修正),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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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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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原则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过程中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法的重要渊源是国际税收协定,其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国际税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分类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独立性是指主权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即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力;排他性是指在处理属于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控制和支配。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管辖权及身份种类判别标准  居民(公民)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判定标准(1)住所标准——永久性或习惯性 (2)时间标准——居住或停留一定时间以上 (3)意愿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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