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财税教程 Solutions
Solutions 财税教程
91
2017 - 06 - 20
点击次数: 38
第二节  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基础  一、会计基本假设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就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界定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  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年度和中期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会计基础  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会...
92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36
第三节 税务检查  《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检查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
93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42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94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42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况确定: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这样规定的好处:一是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房地产法规规定的价格申报制度相一致;二是在现阶段有利于契税的 征收管理。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这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无货币支付,在计征税额时只能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房屋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 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①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
95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34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对于按照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
96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42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包括从事农业种植的土地,也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  对于专用已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97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37
第三节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征税对象  车辆购置税以《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列举产品(商品)为征税对象。  二、征税范围  应税车辆——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98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43
第三节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一、 资源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个税目。  注意事项:  1、原油不含人造的石油;  2、天然气不含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二、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岩金矿的征税规定  1、伴生矿——(同床同目)  2、伴采矿——(同床异目)  3、伴选矿——(同批另类)  4、岩金矿——(已税尾矿不重征)
99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37
第三节 税率的适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我国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目前仅20种商品出口征税,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税率0%~20%,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三、关税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特例情况根据关税条例规定如下:  具体情况适用税率  减免税货物转让或改变成不免税用途的海关接受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转为内销的经批准的申报转内销之日的税率 未经批准的查获之日的税率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的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100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51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看成签订了两份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这里的加工或承揽收入额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  【解释】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即我们所说的假委托加工。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 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但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保险费用;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
101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31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1)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2006年1 月1 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
102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34
第三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基本规定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2、税率:3%  3、应纳税费的计算:?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4、征税范围:  (1)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广告代理业,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纳税申报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4、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
103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39
第三节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住所习惯性居住地无住所又不居住  居住时间一个纳税年度不满一个纳税年度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超过90日的离境,应扣减在华居住天数  类别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同胞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
104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35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一般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率适用范围征税对象  25%一般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以下居民企业均适用)  在中国境内设在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  2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际征税时按10%计征)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小型微利企业20%、10%(应税所得减半按20%征收)  1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境内、外所得  西部国家鼓励类企业财税〔2011〕58号  特定区域鼓励类企业深圳前海、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  1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境内、外所得  协定税率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按5%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优惠期限税率文件号  1、一般小型微利企业长期20%《企业所得税法》  2、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10%财税〔2011〕117号  3、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10%财税〔2014〕34号、 财税〔2015〕34号  4、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 ...
105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65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一、消费税的税目  消费税税目及应注意的问题:  税目子目注意事项  (一)烟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掌握卷烟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的复合计税方法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及酒精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掌握白酒的复合计税方法 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的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三)化妆品含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与金、银、铂金、钻相关的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与金、银、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 4.溶剂油 5.润滑油 6.航空煤油 7.燃料油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
244页次7/17首页上页...  234567891011...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