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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教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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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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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1、税务登记、变更换证、账套设置、资料保管等违法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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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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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在开征此税地区范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各方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三、适用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相差20倍。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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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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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一、视同买办房屋的情况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因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也不办理契税手续。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屋的赠与  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其中,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作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房屋赠与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三、房屋交换  行为的内容是:  (1)房屋使用权交换。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使用者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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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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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额  一、征税对像及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车船。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  【解释】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上述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适用税额  车船税采用分类、分级(项)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备 注  1、乘用车  1.0升(含)以下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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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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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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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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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一、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这是考试的重点内容,需要考生掌握。具体来讲, 这种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当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它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  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3.受赠使用行为。受赠是指接受他人馈赠。对馈赠人而言,在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后,应税行为一同转移,不再是纳税人;而作为受赠人在接受使用(包括接受免税车辆)后, 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承担纳税义务。  4.自产自用行为。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用于自己消费使用,其消费行为己构成了应税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拍卖、抵债、 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二、车辆购置税征税区域  购置行为发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税车辆的购置或使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的具体范围  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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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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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注意可以包括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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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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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一、关税的纳税人  具体情况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持有人、收件人等)  二、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提示】货物和物品在计征关税时有不同的计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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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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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有五大类共13个税目。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按照列举凭证照章纳税。而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还应是在中国境内使用并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对于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只要在境内使用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类别                         税目  第一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借据、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其中的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部分合同不贴印花。也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  第二类: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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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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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注意不包括农村的房屋。其中: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征政村。  (3)工矿区是指工商业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是纳税义务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是纳税义务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5)无租适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税率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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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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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法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形式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非货币形式收入要折合成货币计算其收入总额,也不允许从收入中减除任何费用。  二、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可以有三种形式:  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三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它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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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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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产权是否转移;。三是,是否有经济利益的流入。  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国家,出让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凭借所有权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收取的租金,所以,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转让,取得的增值性收入,也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纳入土地增值税课征范围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增值额,而非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入  【相关链接】所谓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如厂房、仓库、商店、医院、住宅、地下室、围墙、烟囱、电梯、中央空调、管道等。所谓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植物及其他物品。  上述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即拥有排他性的全部产权。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具体判定时,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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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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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一、教育费附加的概念和税率  教育费附加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货物运输业按代开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在代开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教育费附加,在下一征期退税。  二、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额+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比率  【例题·单选】某企业地处市区,2008年5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25000元、所得税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0000元、被处罚款50000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元。  A.5000    B.7000    C.8000    D.10000  【答案】B  【解析】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000+25000)×(7%+3%)=7000(元)。  三、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一般来说,城建税减免,教育费附加也会同时减免。  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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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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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类是指工资、薪金和综合奖;第二类是指一次性奖金、年终奖、劳动分红;第三类是指津贴、补贴。  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数。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3、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确定适用税率。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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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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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1、居民企业  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等。  【解释1】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注册地进行跨国避税。  【解释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这类企业虽然是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并不是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而是依据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成立的。本条规定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中的“法律”,属于广义的法律,包括可以作为企业成立依据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二是,在中国境外成立。这类企业不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即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点是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因为这类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三是,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一样,这类企业也必须是能够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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