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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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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离职后福利的确认与计量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  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一、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并作为一项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教材例13-7】甲企业为管理人员设立了一项企业年金:每月该企业按照每个管理人员工资的5%向独立于甲企业的年金基金缴存企业年金,年金基金将其计入该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并负责资金的运作。该管理人员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获得其个人账户的累积额,包括公司历年来的缴存额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公司除了按照约定向年金基金缴存之外不再负有其他义务,既不享有缴存资金产生的收益,也不承担投资风险。因此,该福利计划为设定提存计划。2×15年,按照计划安排,该企业向年金基金缴存的金额为1 000万。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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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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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利润表  一、利润表的内容及结构  (一)利润表的内容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二)利润表的结构  利润表的具体格式略  二、利润表的填列方法  (一)“本期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报表的“上期金额”栏。  (二)报表中各项目主要根据各损益类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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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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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一、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一)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范围  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3、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收取的现金股利,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有关的会计处理,请参照有关租赁、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等内容。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  (一)利息收入  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  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1.使用费一次支付的  (1)不提供后续服务的,收款时一次确认收入;  (2)提供后续服务的,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使用费分期支付的  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2014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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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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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  一、资本公积确认与计量  资本公积的来源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过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形成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原因有溢价发行股票,投资者超额缴入资本等。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的会计处理  1.资本溢价  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股本溢价  股份有限公司在采用与股票面值相同的价格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记入“股本”科目;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关注】上市公司2008年报工作中应注意的会计问题:在未达业绩承诺时控股股东根据承诺补足差额的会计处理问题。  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  【例题】A公司委托B证劵公司代理发行普通股2 000 000股,每股面值1元,按每股1.2元的价格发行,公司与受托单位约定,按发行收入的3%收取手续费,从发行收入中扣除,假如收到的股款已存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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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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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一、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指本章资产减值项目)。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注:下列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在相应资产的持有期间内可以转回:1.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2、存货减值准备;3、坏账准备、贷款减值准备;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5、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回)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资产减值准备 【例9-4】沿用【例9-3】,根据测试和计算结果,XYZ公司应确认的船舶减值损失为503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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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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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一、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科目设置: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例8-6】甲企业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已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设这栋办公楼的成本为1 800万元,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经营租赁合同,乙企业每月支付甲企业租金8万元。当年12月,这栋办公楼发生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1 200万元,此时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l 500万元,以前未计提减值准备。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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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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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原则(一)估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或确定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二)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1.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通常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是其他法定权利,而且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使用年限。2.合同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例如,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参考历史经验、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过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才能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三)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复核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视为会计估计变更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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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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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二、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例6-14】乙公司有一台设备,因使用期满经批准报废。该设备原价为186 400元。累计已计提折旧177 080元、减值准备2 300元。在清理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4 000元,收到残料变卖收入5 400元,应支付相关税费270元。有关账务处理如下:(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7 020        累计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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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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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政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共同控制的判断方式:(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至同意;(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一般表决权比例是在20%以上但低于50%(含50%)。表决权比例低于20%的,一般认为不具有重大影响,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为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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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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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期末存货的计量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变现净值的含义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一)可变现净值的基本特征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是企业在进行日常活动2.可变现净值为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3.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不同(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二)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三、存货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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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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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能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债权性投资,比如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二)企业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者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3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者重分类;3.出售或者重分类是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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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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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等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它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  一、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具体包括下列要求:  (一)同一企业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二)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即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同企业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基础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五、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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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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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 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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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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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上述单位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同时,对教学、医疗、科研等特定项目免税,有利于教育、医疗、科研事业的发展。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2000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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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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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法定减免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人力驱动的船舶。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5、警用车船;  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8、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9、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因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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