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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期末存货的计量

日期: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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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期末存货的计量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变现净值的含义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一)可变现净值的基本特征

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是企业在进行日常活动

2.可变现净值为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3.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不同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二)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存货期末计量的具体方法

(一)存货估计售价的确定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3.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定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5.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

(二)材料存货的期末计量

    1、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照成本计量。其中,“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2、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等原因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

(四)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处理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转回,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五)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加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加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项税税额应当予以转出。

注释:“税法”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注:不包括自然灾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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