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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合营安排

日期: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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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合营安排

 

一、概念及合营安排的认定

(一)合营安排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二)共同控制及判断原则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1)集体控制。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2)相关活动的决策。主体应当在确定是由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而不是某一参与方单独控制该安排后,再判断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是否共同控制该安排。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教材例4-19】假定一项安排涉及三方: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该安排中拥有的表决权分别为50%30%20%A公司、B公司、C公司之间的相关约定规定,75%以上的表决权即可对安排的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在本例中,A公司和B公司是能够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唯一组合,当且仅当A公司、B公司一致同意时,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决策方能表决通过。因此A公司、B公司对安排具有共同控制权。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由投资者ABC组成,协议规定,相关活动的决策至少需要75%表决权通过才能实施。假定ABC投资者任意两方均可达成一致意见,但三方不可能同时达成一致意见。下列项目中属于共同控制的是(    )。

A.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该甲企业中拥有的表决权分别为50%35%15%

B.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该甲企业中拥有的表决权分别为50%25%25%

C.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该甲企业中拥有的表决权分别为80%10%10%

D.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该甲企业中拥有的表决权分别为40%30%30%

【答案】A

【解析】选项AA公司和B公司是能够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唯一组合,属于共同控制;选项B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C公司是能够集体控制该安排的两个组合,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选项CA公司可以对甲企业实施控制,不属于共同控制范围;选项D,任意两个投资者持股比例都达不到75%,不属于共同控制。

3)争议解决机制

相关约定条款的存在一般不会妨碍某项安排成为合营安排。但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关活动的重大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具备“一票通过权”或者潜在表决权等特殊权力,则需要仔细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权力的一方实质上具备控制权,不构成合营安排。

4)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项安排的不同活动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主导

6)综合评估多项相关协议

有时,一项安排的各参与方之间可能存在多项相关协议。在单独考虑一份协议时,某参与方可能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但在综合考虑该安排的目的和设计的所有情况时,该参与方实际上不一定对该安排并不具有共同控制。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需要综合考虑该多项相关协议。

2.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营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二、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一)单独主体

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单独主体并不一定要具备法人资格,但必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确认某主体是否属于单独主体必须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三)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如果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该合营安排可能是共同经营也可能是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对比表

对比项目

共同经营

合营企业

合营安排

的条款

参与方对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

享有权利并对相关负债承担义务

参与方对与合营安排有关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即单独主体(而不是参与方),享有与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与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

对资产的权利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的全部利益(例如,权利、权属或所有权等)

资产属于合营安排,参与方并不对资产享有权利

对负债的义务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合营安排的成本、费用、债务及义务。第三方对该安排提出的索赔要求,参与方作为义务人承担索赔责任

合营安排对自身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参与方仅以其各自对该安排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该安排承担相应的义务。合营安排的债权方无权就该安排的债务对参与方进行追索

收入、费用及损益

合营安排建立了各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 (例如按照各自所耗用的产能比例)分配收入和费用的机制。某些情况下,参与方按约定的份额比例享有合营安排产生的净损益不会必然使其被分类为合营企业,仍应当分析参与方对该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以及对该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

各参与方按照约定的份额比例享有合营安排产生的净损益

担保

参与方为合营安排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的承诺)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一项安排被分类为共同经营

 

【例题】A公司和B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了一家从事项目管理的单独主体C,并投入一笔资金作为主体C的启动资金和土地竞拍资金。主体C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A公司和B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由主体C代表A公司和B公司建造一处商品房,并负责商品房的公开销售。假定主体C的法律形式使得主体C(而不是A公司和B公司)拥有与该安排相关的资产,并承担相关负债。主体C通过向银行借款来建造该商品房,商品房销售收入优先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剩余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向A公司和B公司进行分配。

本例中,A公司和B公司共同控制主体C,主体C是一项合营安排,而且是一项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该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和合同条款都不能赋予各参与方享有该主体的资产或负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尽管A公司和B公司是主体C构建时现金流的唯一来源,但是,主体C所建造的商品房对外销售,A公司和B公司并不会购买这些商品房,主体C建造商品房的资金通过外部借款获得,且A公司和B公司仅预期获取偿还负债后的净利润,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表明A公司和B公司对合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该合营安排是合营企业。

三、重新评估

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有时可能导致某一参与方控制该安排,从而使该安排不再是合营安排。

由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合营安排的分类可能发生变化,可能由合营企业转变为共同经营,或者由共同经营转为合营企业。

四、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一)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1.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和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二是共同经营中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比例确定。

【教材例4-202×1311日,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购买一栋写字楼,各自拥有该写字楼50%的产权,用于出租收取租金。合同约定,该写字楼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A公司和B公司一致同意方可作出;A公司和B公司的出资比例、收入分享比例和费用分担比例均为各自50%。该写字楼购买价款为8 0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预计使用寿命20年,预计净残值为3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该写字楼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480万元,按月交付。该写字楼每月支付维修费2万元。

另外,A公司和B公司约定,该写字楼的后续维护和维修支出(包括再装修支出和任何其他的大修支出)以及与该写字楼相关的任何资金需求,均由A公司和B公司按比例承担。假设A公司和B公司均采用成本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由于关于该写字楼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A公司和B公司一致同意方可作出,所以A公司和B公司共同控制该写字楼,购买并出租该写字楼为一项合营安排。由于该合营安排并未通过一个单独主体来架构,并明确约定了A公司和B公司享有该安排中资产的权利、获得该安排相应收入的权利、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等,因此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A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出资购买写字楼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8 000万元×50%4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000

2)每月确认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480万元×50%÷122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 000

3)每月计提写字楼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16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60 000

         [8 000万元-320万元)÷20÷12×50%]

4)支付维修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 000×50%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例题】A公司、B公司通过单独主体的形式共同达成了一项合营安排C公司,A公司和B公司享有C公司中资产的权利并承担其负债的义务,C公司属于共同经营。因此,A公司和B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对与C公司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合营安排C公司的合同条款规定,A公司享有C公司资产中厂房相关的所有权利,并承担向第三方偿还与厂房相关负债的义务;A公司和B公司根据各自所占权益的比例(各50%)对C公司的所有其他资产享有权利,并对所有其他负债承担义务。

以下是C公司的简化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资产:


负债和权益:


货币资金

100

负债—与厂房相关的第三方负债

1 000

固定资产—厂房

1 000

其他负债

1 100

其他资产

1 800

权益

800

资产总额

2 900

负债和权益总额

2 900

A公司应当在其财务报表中记录下列与C公司中资产和负债相关的信息:

 

资产:

金额

负债和权益:

金额

货币资金

50

负债—与厂房相关的第三方负债(2)

1 000

固定资产—厂房(1)

1 000

其他负债

550

其他资产

900

权益

400

资产总额

1 950

负债和权益总额

1 950

 

注:(1)由于A公司享有与C公司的厂房相关的所有权利,所以A公司应记录该厂房的总金额;

2)合同规定,A公司承担向第三方偿还C公司与厂房相关的第三方负债的义务。

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3.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例题】A公司和B公司共同设立一项安排C,假定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A公司和B公司对于安排C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分别享有50%的份额。20151231日,A公司支付采购价款(不含增值税)200万元,购入安排C的一批产品,A公司将该批产品作为存货入账,尚未对外出售。该项产品在安排C中的账面价值为140万元。

本例中,安排C因上述交易确认了收益60万元。A公司对该收益按份额应享有30万元(60×50%)。但由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该项存货仍未出售给第三方,因此该未实现内部损益30万元应当被抵销,相应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但B公司对该收益应享有30万元,应当予以确认(60×50%,B公司享有的30万元收益反映在A公司存货的期末账面价值中。

4.合营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该共同经营是否构成业务。该处理原则不仅适用于收购现有的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也适用于与其他参与方一起设立共同经营,且由于有其他参与方注入既存业务,使共同经营设立时即构成业务。

【例题】B公司和C公司共同设立一项安排甲,假定该安排构成一项业务,且属于共同经营。B公司和C公司对于安排甲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分别享有50%的份额。A公司(非关联方)于20151231日购买了B公司持有的全部安排甲的利益份额,购买对价为300万元。A公司所取得的单独持有的资产及共同持有的资产份额以及所单独承担的负债及共同承担的负债份额的公允价值如下(单位:万元):

 

资产:

金额

负债:

金额

货币资金

20

流动负债

30

固定资产

200

非流动负债

10

其他资产

80



资产总额

300

负债总额

40

假定不考虑所得税,A公司取得的该共同经营利益份额中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60万元,A公司支付的对价为300万元,A公司应相应确认商誉40万元。

合营方增加其持有的一项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时,如果合营方对该共同经营仍然是共同控制,则合营方之前持有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不应按照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二)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利益份额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具有重大影响,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无重大影响,则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向共同经营投出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以及取得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则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合并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五、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合营企业中,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核算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对合营企业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核算其对该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该合营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核算其对该合营企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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