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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产减值概述

日期: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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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产减值概述

 

一、资产减值的范围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章所指资产,除特别说明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本章涉及的资产减值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资产: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其他资产减值在对应资产章节阐述,其他资产减值如下:

8)金融资产;

9)存货;

10)应收账款和贷款;

11)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

12)递延所得税资产;

13)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任余值。

 

二、资产减值的迹象与测试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原则:公允价值下降;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下降。

(二)资产减值的测试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是资产是否需要进行减值测试的必要前提,但是以下资产除外,即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这些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以决定是否需要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可收回金额: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远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则中所列示的一种或者多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以不需因为上述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在当期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提高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不大可能受到该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提高的影响;或者即使会受到影响,但以前期间的可收回金额敏感性分析表明,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很可能相应增加,因而不大可能导致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下降的,企业可以不必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估计。

注意: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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