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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日期: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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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一、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指本章资产减值项目)。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注:下列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在相应资产的持有期间内可以转回:

1.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2、存货减值准备;

3、坏账准备、贷款减值准备;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5、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回)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资产减值准备

 【例9-4】沿用【例9-3】,根据测试和计算结果,XYZ公司应确认的船舶减值损失为503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035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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