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
一、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二、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
(1)符合收入确人条件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计算相关税费。
(2)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则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商品的,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2.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生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3)销售折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例12-1】甲公司在20×7年7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7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如果乙公司在7月9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20 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400(20 000×2%)元,实际付款23 000(23 400-400)元。
借:银行存款 23 000
财务费用 4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3)如果乙公司在7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20 000元的l%享受现金折扣200(20 000×1%)元,实际付款23 200(23 400-200)元:
借:银行存款 23 2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4)如果乙公司在7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例12-2】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6 0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贷:应收账款 46 8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9 200
贷:应收账款 889 200
4.销售退回的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来已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
(3)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例12-3】 甲公司在20×7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8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 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7年12月27日支付货款。20×8年4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2月18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贷:库存商品 26 000
(2)在20×7年12月27日收到货款时,按销售总价50 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l 000(50 000×2%)元,实际收款57 500(58 500-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l 00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3)20×8年4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l 000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5.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
销售方式收入确认与计量
代销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委托方发出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时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在期末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
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不确认收入
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按售价确认收入
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不确认收入
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按售价确认收入
以旧换新销售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1)代销商品
①视同买断方式
【例12-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l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 400元。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因此,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l2 000
贷:库存商品 l2 000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12-5】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l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借:销售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 1 000
(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 10 700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 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付账款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 1 7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l0 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 700
贷:银行存款 l0 700
主营业务收入 l 000
(2)预收款销售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12-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0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两个月后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预收账款 600 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额并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600 000
银行存款 5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 700 000
(3)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在销售商品时确认收入。
附注解释:
①如果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且免息,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通常为现销价格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②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③按照税法,合同确认收款日为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时点,所以税款金额不得折现。
【例12-7】甲公司2007年1月1日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1000万元,合计5000万元,成本为3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 实际利率为7.93%。
【答案】
2007年1月1日
借:长期应收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库存商品 3000
2007年12月31日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每期期初应收款本金余额×实际利率
每期期初应收款本金余额=期初长期应收款余额-期初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0-1000)×7.93%=317.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7.20
贷:财务费用 317.20
2008年12月31日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0-1000)-(1000-317.20)]×7.93%=263.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63.05
贷:财务费用 263.05
2009年12月31日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0-1000-1000)-(1000-317.20-263.05)]×7.93%=204.6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04.61
贷:财务费用 204.61
2010年12月31日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0-1000-1000-1000)-(1000-317.20-263.05-204.61)]×7.93%=141.54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1.54
贷:财务费用 141.54
2011年12月31日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1000-317.20-263.05-204.61-141.54=73.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73.60
贷:财务费用 73.60
【例12-8】20×5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 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 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
400×(P/A,r,5)+340=1 600+340=1 940(万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4.1002+340=1 980.08>1 940万元
当r=8%时,400×3.9927+340=1 937.08<1 940万元
因此,7%
现值 利率
1 980.08 7%
1 940 r
1 937.08 8%
(1 980.08-1 940)÷(1 980.08-1 937.08)=(7%-r) ÷(7%-8%)
r=7.93%
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2—1所示。
表12—1 财务费用和已收本金计算表 单位:万元
年 份(t)未收本金 At=At-1-Dt-1财务费用 B=A×7.93%收现总额 C已收本金 D=C-B
20×5年1月1日1 600
20×5年12月31日1 600126.88400273.12
20×6年12月31日1 326.88105.22400294.78
20×7年12月31日1 032.1081.85400318.15
20×8年12月31日713.9556.62400343.38
20×9年12月31日370.5729.43*400370.57
总 额 4002 0001 600
*尾数调整。
根据表12—1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5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 000 000
银行存款 3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l5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l5 600 000
(2)20×5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 268 800
贷:财务费用 l 268 800
(3)20×6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 052 200
贷:财务费用 l 052 200
(4)20×7年l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18 500
贷:财务费用 818 500
(5)20×8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66 200
贷:财务费用 566 200
(6)2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94 300
贷:财务费用 294 300
(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例12-9】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 500 000元,增值税额为425 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冲减。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 9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2)1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3)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925 000
贷:应收账款 2 925 000
(4)0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l 000件,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时:
借:库存商品 3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主营业务收入 l00 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l 200件时:
借:库存商品 4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主营业务收入 l0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银行存款 702 000
(5)6月30日之前如果没有发生退货: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即与(2)的相反分录。
【例12-10】沿用【例12-9】的资料。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4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借:发出商品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2)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925 000
贷:预收账款 2 500 000
应收账款 425 000
(3)6月30日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2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5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发出商品 2 000 000
(4)6月30日退货期满,发生2 000件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2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l 500 000
银行存款 l l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l 200 000
库存商品 800 000
贷:发出商品 2 000 000
(5)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买商品处理。
【例12-11】2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10÷5)万元。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 000
(3)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 000
借:库存商品 800 000
贷:发出商品 800 000
借:其他应付款 1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000
贷:银行存款 1 287 000
假定20×7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其他条件与上题一致。若甲公司在20×7年确认了收入,日后事项期间发现差错,如何更正?假定不考虑所得税费用和利润分配的调整。
错误: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正确: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其他应付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发出商品 80
贷:库存商品 80
借:财务费用 2
贷:其他应付款 2
更正方法:
(1)将错误做法和正确做法相同的科目冲销;
(2)将错误做法剩余的科目反冲,保留正确做法的科目,但涉及损益的科目要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代替。
更正: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
借:发出商品 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贷:其他应付款 2
(6)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①若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②若认定为经营租赁,应分别情况处理:
A、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B、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额补偿的,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
C、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大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7)以旧换新销售
销售的商品按规定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这购进商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