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报告概述
财务报告(又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财务报表的定义和构成
1、定义和构成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5)附注。
2、分类
(1)按编报期间的不同,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2)按编报主体不同,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1、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3、企业不得以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二)列报基础
1、企业董事会应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价,评价考虑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
2、评价后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不确定因素。
3、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通常表明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4、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5、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2、性质或功能相同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
4、无论是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还是其他具体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都应当予以单独列报。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变的: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五)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1、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情况不属于抵消,可以以净额列示:
(1)资产项目扣除减值准备或折旧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2)非日常活动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从重要性来讲,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六)比较信息的列报
1、企业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效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应当调整上期比较数据,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是在对上期数据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七)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以下各项:
1、编报企业的名称,若企业名称有变更需要明确标明;
2、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3、人民币金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标明。
(八)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入短于一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