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财税教程 Solutions
Solutions

财税教程

第六节 附 注

日期: 2017-06-27
来源:
浏览次数: 52

  第六节  附  注


  一、附注的主要内容


  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附注应当按以下顺序披露有关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明确说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以此明确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制度基础。


  如果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只是部分地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附注中不得作出这种表述。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


  1、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2、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


  二、分部报告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一)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1.业务分部的确定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1)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2)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3)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4)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5)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2.地区分部的确定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1)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2)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


  (3)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4)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等;


  (5)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6)外汇风险。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1)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2)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二)报告分部的确定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1.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3.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他们未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三)分部信息的披露


  1.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1)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2)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3)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2.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收入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构成,通常为营业收入,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对其他分部贷款的利息收入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3)营业外收入,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的净收益。


  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费用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构成,通常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利息费用,如发行债券、向其他分部借款的利息费用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中应承担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3)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是,企业代所属分部支付的、与分部经营活动相关的、且能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费用,属于分部费用。


  (4)营业外支出,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净损失。


  (5)所得税费用。


  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3.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信息


  三、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1.关联方的定义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通常不构成关联方。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4.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方交易,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2、其他交易


  (四)关联方的披露


  1、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有关信息必须披露。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四、金融工具的披露


  (一)金融工具一般信息披露要求


  1、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


  2、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如:信用风险金额、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等。


  3、企业将其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如: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账面价值与合同到期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等。


  4、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5、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一般还应当披露确定公允价值采用的方法和估值技术。


  6、企业应披露金融工具的其他一般信息,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担保物、金融工具有关的收入、费用、利润或损失等方面的信息。


  (二)金融工具风险信息披露要求


  1、总体要求


  (1)描述性信息


  (2)数量信息


  2、信用风险信息


  3、流动性风险信息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