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财税教程 Solutions
Solutions

财税教程

第七节 中期财务报告

日期: 2017-06-27
来源:
浏览次数: 41

  第七节  中期财务报告


  一、中期财务报告及其构成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构成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附注。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一)中期财务报告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2、遵循重要性原则


  3、遵循及时性原则


  (二)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1、企业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也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2、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3、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包括当年子公司子公司处置前的相关财务信息。


  4、企业在报告中期内新增子公司的,在中期末就应当将该子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财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是指上年度可比本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四)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和计量


  1、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1)中期财务报告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原则相一致


  (2)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3)企业在中期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2、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


  3、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


  (五)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企业在中期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按照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三、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要求


  (一)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编制的基本要求


  1、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披露。


  2、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对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披露。


  (二)中期财务报告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


  1、中期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企业在中期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3、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理由。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示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经营分部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如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或有负债等。


  15、企业在提供上述第5项和第10项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初至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