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
(1)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2)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2、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1)若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 ,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若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3、整个资产交换金额即为在整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最大的公允价值。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的交易和事项
(一)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
所谓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转让给企业。
(二)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1、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2、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