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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每股收益

日期: 2017-0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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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基本每股收益


  一、计算公式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其中:


  1、分子的确定


  (1)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2)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2、分母的确定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二、举例


  子  【例27-1】某公司20×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0 000万股;4月30日新发行普通股16 2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7 2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l6 250万元。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30 000×12/12+16 200×8/12-7 200×1/12=40 200(万股)


  或者30 000×4/12+46 200×7/12+39 000×1/12=40 2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16 250/40 200=0.4(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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