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1、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在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3、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事工具,仅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得利或损失。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例27-2】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 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 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
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l0元,即每l00元债券可转换为l0股面值为l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33%。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8 200÷20 000=1.91(元/股)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60 000×2%×(1-33%)=804(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 000/10=6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804/6 000=0.134(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 200+804)/(20 000+6 000)=1.50(元/股)
【例27-3】沿用【例27-2】。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20×7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每年支付利息:60 000×2%=1 200(万元)
负债成份公允价值:1 200÷(1+3%)+1 200÷(1+3%)2+61 200÷(1+3%)3=58 302.83(万元)
权益成份公允价值:60 000-58 302.83=1 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58 302.83×3%×(1-33%)=1 171.89(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 000/10=6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 171.89/6 000=0.20(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 200+1 171.89)/(20 000+6 000)=1.51(元/股)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一)定义
1、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
2、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本公司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二)计算每股收益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例27-4】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 7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 00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8元。20×7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1 0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8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7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该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2 750/5 000=0.55(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 000-1 000×7÷8=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 750/(5 000+125)=0.54(元/股)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例27-5】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 000万股。20×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l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0.39(元/股)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例27-6】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 625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8 75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1)认股权证7 200万份,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l股本公司新发股票。(2)按面值发行的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75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l00元,票面年利率为2.6%,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l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l元的普通股。(3)按面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l50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l.4%,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l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l元的普通股。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l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 625/18 750=0.3(元)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如表27-1所示。
表27-1 增量股每股收益的计算
项 目净利润增加(万元)股数增加(万股)增量股的每股收益顺 序
认股权证—2 400—1
2.6%债券1 306.56 0000.223
1.4%债券1 40715 0000.092
①7 200-7 200×8÷12=2 400(万元)
②75 000×2.6%×(1-33%)=1 306.5(万元)
③75 000/12.5=6 000(万股)
④150 000×1.4%×(1-33%)=1 407(万元)
⑤150 000/10=15 000(万股)
由此可见,认股权证的稀释性最大,2.6%可转债的稀释性最小。
(2)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如表27-2所示。
表27—2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净利润 股数每股收益稀释性
基本每股收益5 62518 7500.3
认股权证02 400
5 62521 1500.27稀释
1.4%债券1 40715 000
7 03236 1500.19稀释
2.6%债券1 306.56 000
8 338.542 1500.20反稀释
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为0.19元。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时,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27-7】甲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2 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60 000万股,持有乙公司70%的普通股股权。乙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2 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l3 5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9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l8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32 400/13 500=2.4(元/股)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900-900×4÷8=45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32 400/(13 500+450)=2.32(元/股)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72 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2.4×13 500×70%=22 68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72 000+22 680)/60 000=1.58(元/股)
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13 500×70%=21 92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450×18/900=20.88(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72 000+21 924+20.88)/60 000=1.57(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