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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法概述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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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收和税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从本质看,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具有“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无偿性是核心。还具有调节经济、监督管理职能。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解释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该具体原则可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法稽征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是指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4、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二)税法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解释


  1、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由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基本分类具体分类


  1.税法的空间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生效 (三种情况)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税法的失效 (三种类型)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税法的溯及力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适用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税法解释具有解释主体的专属性;内容的权威性;适用的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


  1.按照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解释权限分类特点解释主体判案适用性


  立法解释事后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 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两高”——包括“两高一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查解释、由两高做出的共同解释可作判案依据


  行政解释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约束力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原则上不能作判案直接依据


  2、安照解释权的尺度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四、税法的作用


  税法的作用是指税法实施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可以从规范作用和经济作用两方面进行分析。


  税法的两方面作用具体体现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税法的经济作用1.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二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各国立法时会吸取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及有关法律规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如果让我们对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作出评价,应当说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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