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国家主体)
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固定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单方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权利义务不对等)
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财产单向转移)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只要纳税人不中断税法规定应纳税的行为,税法不发生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就将一直延续下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也可以是履行征税职责的财政机关、海关。
1.税务机关的职权
(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收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理权;
(5)税收行政立法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2.税务机关的职责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或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主体的划分方法:
划分方法划分类别说明
按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划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按征税权行使的范围不同划分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1.纳税人的权利:注意辨析的问题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权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适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三)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主体之外,还有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税法中也相应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项目主要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