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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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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相关概念:


  (1)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代缴义务人


  (5)纳税单位: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与课税对象的相关概念辨析: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税源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三)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我国现行税率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如资源税在生产环节,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狭义的纳税环节是商品课税中的特殊概念。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征收制度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长短的决定因素在于: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如一般情况下的消费税;(2)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程序法


  要点内容解释


  税收程序法的作用1.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3.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4.提高执法效率


  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回避制度;3.职能分离制度;4.听证制度;5.时限制度


  税收确定程序1.税务登记;2.账簿、凭证;3.纳税申报


  税收征收程序1.税款征收;2.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税务稽查程序基本程序包括四个环节:选案;实施;审理;执行


  1.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措施特点实施条件措施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制约、限制纳税人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转移(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他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对象有差异,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只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对象不仅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


  (1)欠税管理与滞纳金的计算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0.5‰)的滞纳金。欠税时间从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当日。


  (2)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适用情况具体制度规定


  税款的退还退还多缴的税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 (2)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1)税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回 (2)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款的追征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一般计算失误情况,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特殊计算失误情况(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长至5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3)偷、抗、骗税的,可无限期地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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