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法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税收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的组成部分,可作广义和狭义的划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广义税法立法 机关举例
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决定。
税收法规行政 法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等。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 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税收规章部门 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规章制度实施办法(第一部)
地方 规章地方政府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
税务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的构成形式,多表现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 特点为: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规范;适用主体非特定性;效力普遍性、以后发生效力。
二、税收执法
执法,即法的执行。税收执法又称税收行政执法,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通常意义上,都是指狭义的税收执法含义而言。
要点主要规定
税收执法的特征 (6个)1.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基本原则(2个)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包括: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依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主要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税收执法监督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着眼点是“对内”。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2.税收执法检查与其他税收执法监督方法相比,具有职权性、事后性、全面性、灵活性的特点。 3.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四部分内容有机结合,相互衔接。
三、税收司法
税收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解释:税收司法仅指审判机关依法对涉税案件行使审判权,这是一般传统表述,也是一种狭义的解释。
税收司法应使用广义的解释: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税收司法遵循两项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一)税收行政司法
概念:指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等。
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
作用:维权+监督——法律上的一项救济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通过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加以审查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共十一项。
目前税务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特点:一是以具体的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二)税收刑事司法
是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以危及税收的行为为规制对象,以规制国家权力、保障当事人权利为目的的责任制度与程序制度。
责任制度:税收刑事处罚是税收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对征纳双方的涉税违法行为在刑法层面的规制。
程序制度:四机关和四阶段。
四机关——税、公、检、法;
四阶段——案件移送;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司法裁判。
(三)税收民事司法
一定程度上体现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等,都是有关税收债权的重要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