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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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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1.划分依据。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


  2.划分目的。为保证对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有必要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


  3.划分标准。划分标准有两个:一是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二是会计核算水平。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项目分类具体规定


  基本 划分 标准年销售额的大小(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上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稽查查补、纳税评估调整、代开发票和免税销售额。


  会计核算水平只要小规模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特殊划分标准(小规模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资格认定权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要点规则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申请时间(1)新开业的非商贸企业,可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申请认定。税务机关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凭证帐簿并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申请资格认定; (3)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以随时申请。


  相关规定(1)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如:存在偷税、骗出口退税、虚开发票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企业)。


  辅导期限(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限为3个月; (2)其他企业辅导期限为6个月。


  (三)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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