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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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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注:无购进的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注:无购进的货物…)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1、定义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两项行为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2、分类和特点


  经营行为分类和特点税务处理原则


  兼营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1·多选题】混合销售行为的基本特征为(    )。


  A.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B.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C.从一个购买方取得货款


  D.从不同购买方收取货款


  【答案】ABC


  【例题2·多选题】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家具厂生产板式家具并负责安装


  B.宾馆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烟酒饮料


  C.电信部门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同时销售电话机


  D.批发企业销售货物并实行送货上门


  E.邮政部门提供邮寄服务并销售邮票


  【答案】AD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 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 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其他属于增值税范围的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8.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收入


  需要注意的重要内容: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 ,不征收增值税。


  4.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不征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增值税。


  8.代购代销(代理)货物行为


  (1)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代购业务的关系见下图:


  (2)代销货物,代理手续费收入不征增值税。


  代销货物,指受托办理货物销售,按实际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9.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份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2011年3月1日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10.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1.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2.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


  1.报刊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执行过程中一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3.公用事业收费


  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4.融资租赁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这里实际上又涉及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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