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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进项税额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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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进项税额


  一、进项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具体处理方法


  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三)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时的分摊方法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四)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这里实际上又涉及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注: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凭购买方(商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供货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例题·单选题】某商场受托代销某服装厂服装当月销售代销服装取得零售额100000元,平价与服装厂结算,并按合同收取服装厂代销额20%的返还收入20000元;当月该商场允许某电压力锅厂进店销售电压力锅新产品,一次收取进店费30000元,则(    )。


  A.该商场当期进项税11623.93元,销项税14529.91元


  B.该商场当期进项税14529.91元,销项税14735.90元


  C.该商场当期进项税11623.93元,销项税18888.89元


  D.该商场当期进项税14529.91元,销项税21794.87元


  【答案】A


  【解析】商业企业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进项税=100000/(1+17%)×17%-20000/(1+17%)×17%=11623.93(元);当期销项税=100000/(1+17%)×17%=14529.91(元)。


  三、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与政策衔接


  具体行为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销售或转让纳税人销售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除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正常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税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销售自己2009年购入1月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设备,原购买发票注明价款130000元,增值税22100元,2010年2月出售开具普通发票,票面额120640元,则该企业转让设备行为应(  )。 A.计算增值税销项税17528.89元         B.计算缴纳增值税2320元 C.计算缴纳增值税4640元               D.免税 【答案】A 【解析】120640÷(1+17%)×17%=17528.89(元)


  纳税人销售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并自用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在2009年以后销售转型前购入并自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额÷(1+3%)×2% 对于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提示】此类计算在计税时不必区分是否超过原值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非转型试点范围)销售自己2008年1月购入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设备,原购买发票注明价款130000元,增值税22100元,2009年12月出售开具普通发票,票面额120640元,则该企业转让设备行为应(    )。 A.计算增值税销项税17528.89元         B.计算缴纳增值税2342.53元 C.计算缴纳增值税4640元               D.免税 【答案】B 【解析】120640÷(1+3%)×2%=2342.53(元)


  转作不得抵税用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进项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例题·单选题】2009年12月,某纳税人将2009年1月购入的一台已抵扣过进项税的生产设备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设施,该设备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18万元,则正确的增值税处理是(    )。 A.不必作增值税处理         B.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30.94万元 C.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34万元     D.计算销项税34万元 【答案】B【解析】 (200-18) ×17%=30.94(万元) 。


  【归纳结论】转让允许抵进项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抵过进项,转让时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转让不允许抵进项的固定资产,转让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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