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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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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规定和具体规定


  基本规定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进口报关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若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是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比较长(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和船舶、飞机等货物,是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款项的当天;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是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例题·单选】下列结算方式中,以货物发出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是(    )。


  A.预收货款    B.赊销    C.分期收款    D.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答案】A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交税款,次月的1到15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的应纳税款。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例题·单选】以下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固定业户在其机构所在地


  B.非固定业户在其居住所在地


  C.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D.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B


  【解析】对于B选项,非固定业户应向销售地纳税。若在销售地没纳税,才回其居住所在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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