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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日期: 2017-06-27
来源:
浏览次数: 38

  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一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二、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1)销售用于非应税、免税、福利、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销售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4)销售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自用消费品


  4.销售纳税人在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5.销售旧货


  三、作废发票的处理


  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有即时作废和符合条件作废两种:即时作废是指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符合条件作废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发误的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条件的。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的;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四、红字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情形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人手续税务处理


  1.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购买方 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应扣减当期销项税额;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购买方


  3.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 销售方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 销售方


  5、给予购买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行为 购买方同上销售方应扣减当期销项税额;购买方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五、丢失已开据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抵扣;


  (2)若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抵扣;


  2、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可抵扣;


  (2)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可抵扣;


  3、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可抵扣;


  六、丢失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1、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3、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虚开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已、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已、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专用发票。


  (二)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1、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金额补征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2、对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进项税不得抵扣,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对虚开发票的相关行为人按规定予以偷税、骗税行为进行处罚。


  八、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特征,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购销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注明的相关信息和数据都是真实的,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是非法取得。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对购买方)


  1、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2、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若已抵扣的或出口退税的,应依法追缴;


  3、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4、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被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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