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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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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确定以及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见下表:


  委托方受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收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①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收缴税款,对受托方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纳消费税 ②连续加工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抵扣已纳消费税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例题·单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发生加工支出4000元;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下列正确的是(    )。(成本利润率5%)


  A.甲企业应纳增值税36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8450元


  B.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2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7571.43元


  C.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80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


  D.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115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


  【答案】D


  【解析】本题目为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不符合委托加工的条件,应按销售自产货物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35000+2000+4000)×(1+5%)÷(1-30%)=615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61500×17%=10455(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10455-340=10115(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61500×30%=18450(元)。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题·单选】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没有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A.17142.86     B.19285.7l


  C.20142.86     D.20250.00


  【答案】B


  【解析】(30000+10000+5000)÷(1-30%)×30%=19285.71(万元)。


  三、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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