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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申报与缴纳

日期: 2017-0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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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若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是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比较长(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和船舶、飞机等货物,是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相关链接】除了第5点“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为消费税特有的规定外,其他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致。


  【例题·多选】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


  A.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B.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货款的当天


  D.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E.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答案】ABD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同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除受托方为个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此外,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三、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4.批发环节。2009年5月1日起,增加批发环节卷烟的消费税。


  四、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交税款,次月的1到15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的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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