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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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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1、居民企业


  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等。


  【解释1】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注册地进行跨国避税。


  【解释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这类企业虽然是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并不是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而是依据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成立的。本条规定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中的“法律”,属于广义的法律,包括可以作为企业成立依据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二是,在中国境外成立。这类企业不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即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点是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因为这类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三是,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一样,这类企业也必须是能够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外国慈善组织、学术机构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这类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否则即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③提供劳务的场所;


  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解释】所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但是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从内容上看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从范围上看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2、所得来源地


  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判断所得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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