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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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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解释】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①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③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务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使用后要求规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是受资本的直接投资。


  ②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③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财务[2011]70号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份,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收入确认时间


  利息收入投资持有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转让时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转让收入未到期转让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到期兑付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第2项和第3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上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和免税收入孳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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