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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费用扣除原则和范围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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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费用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成本费用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当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企业实际发生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二是,合理的支出,也就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税法所指的成本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计算归集的。在实务中,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法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因此,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


  【解释】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准予扣除的项目中,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与税金是有区别的。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如关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它们随存货的领用逐渐在税前扣除;而税金指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和关税,它们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核算,在税前是一次扣除的。


  (2)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支出或者耗费,在非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予以认定。也就是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①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②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


  ③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等。


  (3)税金。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解释】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包括:


  ①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会计账簿中,往往是根据经营活动常规或者一般会计制度,预先列支企业本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确定本企业本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时企业会计上出现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企业并未实际支付,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给购买方,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所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这部分支出的所谓增值税税金,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而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解释】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原则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解释】人的劳动力是一种商品,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必须购买这种商品,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于是就产生了工资薪金等支出,这是企业取得收入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予以扣除。这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①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600万元,借方实际发放工资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5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


  ②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就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③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④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工资薪金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主要可分为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释】包括内、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限于21个城市)、动漫企业、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0%的部份,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份,准予以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4)“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份,准予扣除,超过部份,不得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所谓特殊工种,是指空中作业、水下作业、井下作业等。


  4、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其中,所谓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还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也包括城市、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技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和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份,准予扣除,超过的部份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面第②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③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前述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④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税。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计算税前扣除额。


  ②企业向除①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者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份,准予扣除外。条件如下: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利息扣除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5、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的规定扣除;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年销售(营业)收入减除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销项税额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应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


  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一行为准。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2)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广告费支出一次投入额达,受益期长是其特点。广告支出的均衡摊销是基于广告费用性质确定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销售(营业)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9、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解释】只有实际提取且实际用于专项目的的资金,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则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则应计入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解释】当企业参加的商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由于企业因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赔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的损失后,再计算出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财产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链接】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11、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解释】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允许企业计算折旧扣除,所以其租赁费构成租赁资产的价值,与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起,计算折旧,并予以扣除。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释】


  ①当年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已将捐赠资产交到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为其所控制。


  ②最高扣除比例在年度利润总额12%,包括12%本身。


  ③捐赠扣除基数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④公益事业捐赠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公益事业捐赠的范围限定为如下四项: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⑤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


  第一,以“会计利润”乘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计算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


  第二,确定在税前扣除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一是如果公益性捐赠支出大于等于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时,按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


  二是如果公益性捐赠支出小于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 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解释】


  ①包括转售固定资产的净值、清理费用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②企业转售属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应缴纳营业税;转售动产的应税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企业转售固定资产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允许非居民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分摊有关费用,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①所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中国境外总机构所负担,且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即,首先这部分允许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所负担,且这部分费用是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否则不得作为本条规定的分摊费用。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③有关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才准予扣除。


  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基本要求,若存在证据表明总机构分摊给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有关费用不合理的,或者通过乱摊费用,以获取某种非法税收利益的,将不允许扣除这些费用。


  16、资产损失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解释】一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二是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三是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的必须是净损失。


  17、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9、汇总:部份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金额税前扣除标准


  部份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汇总表


  项   目准予扣除的限额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处理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同上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8%同上


  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其他按2.5%同上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不得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开办费摊销年度扣除,超出部份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一般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3.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不得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不得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2.关联企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在规定标准内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超过部份不得扣除。 3.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1.财产保险企业按保费余额的15%; 2.人身保险企业按保费余额的10%; 3.其他企业按合同确认收入的5%。不得扣除


  二、不得扣除的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但不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而支付的罚息及违约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支付的,被执法部门处以的行政性罚款;但不包括经营性罚款;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亏损弥补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按三年(含)以上期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其中,追补的资产损失期限不得超过5年。


  4、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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