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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对象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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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类是指工资、薪金和综合奖;第二类是指一次性奖金、年终奖、劳动分红;第三类是指津贴、补贴。


  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数。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3、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确定适用税率。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


  ③根据确定适用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法定离退休年龄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1978年6月3日发布)规定的年限,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 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③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职工甲2009年1月,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退养费3000元,一次取得补偿金24000元;2009年6月,甲在另一单位受雇每月工资2200元;2010年1月,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计算甲某2009年各月及2010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甲某2009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2+3000一2000=3000(元),据此确定税率为15%及125的速算扣除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3000)-2000]×15%一125=3625(元)


  【解释】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2000元。


  甲某2009年2~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一2000)×10%-25]×4=300(元)


  【解释】内部退养费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不免税。


  甲某2009年6~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200)-2000] ×15%-125}×6=2130(元)


  甲2010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2200-2000)×5%-0=10(元)。


  【解释】法定离退休年龄后取得的3000元退休费免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由于企业劳动分红时,职工并未取得股权,所以该劳动分红应当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职工持股后分红,才能确认为利息、股息所得。


  5、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个人占有生产资料从事经营活动,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6、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计税,而不能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


  1、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为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亦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与工资、薪金的任职受雇有本质区别。


  1、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按照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①内部董事也称执行董事 ,主要指担任董事的本公司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


  ②外部董事亦称外聘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职工的董事,包括不参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的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


  【解释】内部董事,主要指担任董事的本公司管理人员,其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是“工资、薪金”所得。外部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职工的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费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3、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五。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纳税人署名公开出版、发表是判断稿酬所得的关键。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文学作品)、图片(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乐谱,以及其他作品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区分: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区别。


  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稿酬是指作品发表后交付给作者的稿费,它是出版机构发表作品后给付作者的报酬。我国目前实行的稿酬制度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制度。稿酬计算有两种。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实际上我国现行的稿酬制度,不是国际上通行的版税制。所谓的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制,还是以基本稿酬为主,印数稿酬为辅的。基本稿酬的确定,又以作品的“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为依据,其基本原则是以质论价,按质付酬,同时兼顾印数。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是,不包括稿酬所得。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如某工程师发明的一项专利技术,被某企业非法使用,侵害了该工程师的合法权益;该工程师将侵权企业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判决侵权单位赔偿该工程师50000元;由于法院判令侵权企业的赔款,实质上是支付该工程师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取得后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法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应当看成制作单位买断编剧所写剧本性质,故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重点掌握征免范围,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1、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银行活期存款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银行的活期存款原为按年结息,即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7月1日计付利息。除此之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计结息规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股份转让出去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3、外籍居民的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籍居民个人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视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该行为实质上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六种);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需要取得相应合法证明凭证);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法定费用扣除)。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目前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持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手续。


  (3)根据财税[2003]123号文件,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人个所得税,可以按《财税字[1999]278号文-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不予以免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财产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末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办法如下: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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