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住所习惯性居住地无住所又不居住
居住时间一个纳税年度不满一个纳税年度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超过90日的离境,应扣减在华居住天数
类别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同胞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而不能理解为任意居住12个月,应当算头不算尾;也就是应在1月1日入境才有可能成为居民纳税人。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在一个纳税年度这很重要;若跨纳税年度离境,应放在两个纳税年度里来确定。
【案例】某“三资”企业的外籍人员来华,自2009年的1月1号到2010年12月31号止,担任三资企业的总经理,期间2009年12月20日离境回国和家人一起过圣诞节,至2010年1月20回来,则该居民2009年和2010年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来华人员的纳税义务
1、来华人员纳税义务的确认,特编制下表:(适用查帐征收)
项目 职务不超过90/183天超90/183天不满一年满1年,不满5年 满5年以后
境内 工作境外 工作境内工作境外工作境内工作境外工作境内工作境外工作
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
雇员征税免税不 征 税征税征税不 征 税征 税不征税征 税
高管征税免税征税不征税征 税征税不征税征 税不征税 征 税
2、004年7 月1 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①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
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②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担任职务的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四、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扣缴义务人
凡是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