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
(一)税率
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50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75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375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975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14750
(二)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1、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动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务收入。
2、准予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金。
3、扣除项目的注意事项: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费用,从2011年9月1日起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全年为42000元。
(2)是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3)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4)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5)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6)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8)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9)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1)个体户将其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损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2)低值易耗品,原则上一次性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
(13)弥补亏损时间,最长为5年。
4、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先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份;
(6)分配给出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个体户的固定资产定义: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2)折旧范围:房屋和建筑物、在用设备或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经营方式租出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不得计得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②经营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③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轮船为10年;
③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④电子设备为5年;
⑤除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5年;
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计价: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
(2)摊销期限: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①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
②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开办费摊销期限: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不短于5年分期摊销。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既有工资、薪金性质,又含生产、经营性质,但考虑到个人按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到的是经营利润,涉及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已经扣除所以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实际减除的是相当于个人的生计及其他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3500元
个人在承租、承包经营期间,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凡承租经营后,未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即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才按个人承包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