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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劳务、稿酬、财产转让及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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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劳务、稿酬、财产转让及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A<=20,00020%0


  220,000


  350,000


  二、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对稿酬收入特殊规定如下: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 ,即实际缴纳税额是应纳税额的70%。


  5.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30%)*20%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是,不包括稿酬所得。


  2.法定费用之外可以减除的合理费用


  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所支付的中介费,如果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减除。


  3.特许权使用费的按次问题


  例如,将一项特许权转让给甲企业可以算一次,转让给乙企业也算一次。


  4.计算方法: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税率。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800)*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1-20%))*20%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1.所得额的计算


  (1)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适用税率为20%。


  (2)税收优惠


  ①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开始,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009年,某上市公司要进行分红,个人取得公司分红所得,公司规定每10股派5元,计算他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2.5元


  【解析】因题中未给出他的股数,我们就简单处理按10股算。


  正确:应纳个人所得税=(5*50%)*20%=2.5


  错误:应纳个人所得税=5*(20%*50%)=2.5


  虽然结果一致,但那是把税率减半了,而税法优惠是指计税依据减按50%。


  ①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也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它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利息减按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含9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五。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1.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需要取得相应合法证明凭证);


  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法定费用扣除800元)。


  2、对个人按市场子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月)=[应税收入-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法定扣除费用)]*20%


  六。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减去转让财产的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原值指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相关税费和支付的买入价之和。


  3.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4.一般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


  5.转让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及其他相关税费。


  6.个人因购买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税。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持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手续。


  7、股权转让所得提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1)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2)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8、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成本费用-相关税费)*20%


  七。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1.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能扣费用


  2.偶然所得对外捐赠时,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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