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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减免税的优惠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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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减免税的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同意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土津贴、资深院土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符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和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薪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5、第二届高等学校名师奖资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19、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0、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25、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6、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7、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8、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免征个人所得税。


  29、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计算个税,自2013年1月1日以后,具体政策如下: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1.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2.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4、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6、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3)个人转让离婚析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3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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