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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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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一、税率


  5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50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75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375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975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14750


  二、征税所得


  1.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1)、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4.亏损弥补


  (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份,不得再继续弥补。


  5.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三、法定扣除项目


  1.投资者的费用


  (1)税前扣除标准:按计税工资的最低工薪所得扣除,自2011年9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3500元。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3)本条规定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薪收入不再按照工薪所得的规定单独征税,而是将其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并计算,担可以按上(1)中扣除投资者费用。


  2.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支出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6、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8、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数额或比例。


  四、税收优惠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规定减免个税。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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