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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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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一、教育费附加的概念和税率


  教育费附加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货物运输业按代开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在代开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教育费附加,在下一征期退税。


  二、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额+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比率


  【例题·单选】某企业地处市区,2008年5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25000元、所得税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0000元、被处罚款50000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元。


  A.5000    B.7000    C.8000    D.10000


  【答案】B


  【解析】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000+25000)×(7%+3%)=7000(元)。


  三、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一般来说,城建税减免,教育费附加也会同时减免。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根据财税〔2016〕12号《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四、其他关注


  1、深圳市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征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2、深圳市2010年12月1日起,城建税的税率由“1%”调增为“7%”。


  3、深圳市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征0.01%(万分之一)的堤围费。


  4、深圳市堤围费于2014年9月1日起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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