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基本规定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2、税率:3%
3、应纳税费的计算:?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4、征税范围:
(1)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广告代理业,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纳税申报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4、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