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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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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


  一、参考文件:


  1、2007年11月30日深府〔2007〕254号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2、2008年4月28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减征堤围防护费的通告


  3、深圳市水务局网站关于堤围防护费问答资料


  4、根据2014年9月5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免征我市堤围防护费的通告》和2014年9月17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我市堤围防护费的通告》文件规定:自2014年9月1日(所属期)起,我市免征堤围防护费。


  二、缴费人和费率


  1、缴费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2、费率:堤围防护费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按下列费率表计征。


  表一:           原费率表(已减征)


  销售(营业)额亿元费率


  1以下(含本级)0.5‰


  1—100.4‰


  10-200.3‰


  20-300.2‰


  30以上0.1‰


  表二:减征后费率表(依据市水务局2008年4月28日减征通知)


  销售(营业)额亿元费率


  1以下(含本级)0.1‰


  1—100.08‰


  10-200.06‰


  20-300.04‰


  30以上0.02‰


  3、开始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减征后费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多征费用,予以返还或抵减之后费用。


  三、堤围费计算


  1、计算公式


  堤围费=营业额×计费比例+速算数堤围防护费采用超额累退费率


  堤围费速算计算表


  销售(营业)额亿元(A表示)费率速算加计数


  A≤1亿0.1‰


  1亿< A≤ 10亿0.08‰2,000


  10亿< A≤20亿0.06‰22,000


  20亿< A≤-30亿0.04‰62,000


  30亿< A0.02‰122,000


  2、计费依据


  堤围费的计费基础为企业列入账目的当期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和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计征流转税营业收入和减免税营业收入。


  3、举例说明


  (1)问:外资企业的出口销售,是否要按规定征收堤围费?


  答:不管是内销还是外销,只要是计入企业当期收入的收入,均需缴纳堤围防护费。


  (2)问:我商会属于免税企业,就是我商会所收的会费属于不征税收入,请问我商会所收会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堤围费呢?


  答:商会的会费属于商会的收入,属于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且不管免税、退税企业,只要有收入产生均需缴纳堤围防护费。所以商会的收入应正常缴纳堤围防护费。


  四、税收优惠


  ? ? 1、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


  对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在我国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未达到我市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缴费人免征堤围防护费。


  (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含个体户)。


  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含个体户)。


  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细则将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3、 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五、申报纳税


  1、申报时间:缴费人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期限以其申报流转税的期限为准。缴费人在申报流转税时,可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2、缴费人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管理


  1、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2、为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堤围防护费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1)缴费人向其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实行汇总申报流转税的缴费人,向其汇总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2)缴费人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期限以其申报流转税的期限为准。缴费人在申报流转税时,应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3)缴费人采取特约委托支付方式缴费的,由其开户银行开具《委托收款凭证》给缴费人;缴费人采取其它方式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给缴费人。需要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由缴费人持《委托收款凭证》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原件到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换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3、 堤围防护费按月划入市财政指定的收费管理专户,地方税务机关按每月征收堤围防护费总额的5%计提手续费,并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4、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部门须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收费及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延迟缴交堤围防护费。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对截留、挪用堤围防护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堤围防护费收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市政府可根据财政状况调整征收标准或停止征收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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