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时间和缴纳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际收益计算验收,由于计税时要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有时还要进行房地产评估等,因此,其纳税时间就不可能像其他税种那样作出统一规定,而是要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定。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对于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及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等,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对于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即先计算出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再按总税额除以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求得应纳税额占总收入的比例。然后,在每次收到价款时,按收到价款的数额乘以这个比例来确定每次应纳的税额,并规定其应在每次收款后数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3、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主要涉及两种情况:
①纳税人进行小区开发建设的,其中一部分房地产项目因先行开发并已转让出去,但小区内的部分配套设施往往在转让后才建成。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对先行转让的项目,在取得收入时预征土地增值税。
②纳税人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对在办理结算和转交手续前就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也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税法规定,凡采用预征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时,都需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根据应征税额和已征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纳税地点:
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的: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的,应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方法: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的在扣除项目中归集分配,不得相互混淆
4、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同一项目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该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5、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