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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报与缴纳

日期: 2017-0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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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注:一般按季申报。


  三、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四、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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