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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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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有五大类共13个税目。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按照列举凭证照章纳税。而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还应是在中国境内使用并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对于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只要在境内使用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类别                         税目


  第一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借据、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其中的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部分合同不贴印花。也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


  第二类: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而不是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第三类:营业账簿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薄。营业账薄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薄和其他账薄。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1)而对非营业性账簿则不征印花税。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工商企业单位、工商业户)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 (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4)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5)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6)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7)实行公司制改造并经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8)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0)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1)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四类: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未列举的证照不征收印花税


  第五类;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1)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2)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所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国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印花税具有行为税的特点,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方法。


  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险、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二、纳税人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                         注释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签订,那么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2.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书据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则各方都是纳税人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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