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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率的适用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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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税率的适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我国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目前仅20种商品出口征税,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税率0%~20%,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三、关税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特例情况根据关税条例规定如下:


  具体情况适用税率


  减免税货物转让或改变成不免税用途的海关接受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转为内销的经批准的申报转内销之日的税率 未经批准的查获之日的税率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的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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