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关税减免
关税的减免分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第1-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税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特定减免税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1)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2)进料加工
5、边境贸易进口物质
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10、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税
四、个人邮寄物品的减免税
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出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