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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关税征收管理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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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关税征收管理


  1.关税的申报


  (1)进口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关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关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关税的强制执行


  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4.关税的退还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造成关税退还的四类情形:(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4)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5.关税补征和追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海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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