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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目与税额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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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征收原则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二、税目


  资源税设计了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个税目。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伴采量小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伴采矿量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三、税率适用的规定


  1、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未列举名称的,由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务税务总局备案。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税收优惠


  资源税对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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