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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申报与缴纳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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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区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代扣代缴


  要点主要规定


  代扣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的资源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代扣代缴适用的单位税额(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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