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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收优惠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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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具体规定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税。减税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是: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 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7.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09年年底,1.6升及以下排量的小轿车的车购税税率减半征收;


  9.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 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 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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