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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收优惠

日期: 2017-06-27
来源:
浏览次数: 39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下列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以上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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