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下列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以上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