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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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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对于按照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化式为:


  往年补缴=2007年1月1日前按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计算欠缴的税款+2007年1月1日以后按车船阁税额标准计算欠缴的税款


  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滞纳金的计算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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