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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日期: 2017-0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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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法定减免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人力驱动的船舶。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5、警用车船;


  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8、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9、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因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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